(一)不純正身分犯:
依刑法第31條2項規定,當事人之身分或特別關係為加重或減輕其刑之要件,換言之,乃加減身分為構成要件;惟共同執行之無身分者,則按通常之刑予以處斷。
(二)甲成立教唆犯
(三)甲、丙行為如何論處:
1. 構成要件而言,丙該當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若從31條2項規定視之,甲為無特定關係、身分之教唆犯,故科以普通殺人既遂罪之刑,但基於罪刑不可分原則,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2. 若從身份犯法理而論,甲、丙該當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與正犯,但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之資格,則加重其刑改適用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