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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退除役 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7029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與乙無親屬關係,甲雖知悉乙為丙之父親,仍唆使丙殺害乙,丙聽其 唆使而將乙予以殺害。試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不純正身分犯:

依刑法第312項規定,當事人之身分或特別關係為加重或減輕其刑之要件,換言之,乃加減身分為構成要件;惟共同執行之無身分者,則按通常之刑予以處斷。

(二)甲成立教唆犯

(三)甲、丙行為如何論處:

1.  構成要件而言,丙該當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若從312項規定視之,甲為無特定關係、身分之教唆犯,故科以普通殺人既遂罪之刑,但基於罪刑不可分原則,應論以普通殺人罪。

2.  若從身份犯法理而論,甲、丙該當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與正犯,但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之資格,則加重其刑改適用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詳解 提供者:allpagogo
丙殺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二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 甲教唆丙殺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教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