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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高等考試_三級_衛生技術:衛生行政與法規#33367
科目:衛生行政與法規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疑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或不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之食品, 依法得採取何種臨時措施?(5 分)於經檢驗結果確認違反規定者,依法得分別採取 何種行政處分?(20 分)試分述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一)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疑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或不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之食品,依法得採取何種臨時措施?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疑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應採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輸入、販賣、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1.    變質或腐敗。

2.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3.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4.    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5.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6.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7.    攙偽或假冒。

8.    逾有效日期

9.    從未於國內供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10.  添加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二)於經檢驗結果確認違反規定者,依法得分別採取何種行政處分?

同法之規定,因題目必無說明是食品是哪方面有害,皆全列出:

如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第一項、第四項處六萬至兩億;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千萬以下罰金。

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八百萬以下罰金。





不知道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