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第二類:易燃固體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 發火性固體
第四類:易燃液體即可燃液體
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A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以上或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氣體中之氫氣、乙烯、甲烷
及乙烷。
二、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
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
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MPa) 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丁
烷及液化石油氣。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