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損失填補原則:
保險人依據標的時間受損情形,依據自身承保責任比例,計算所應給付之保險金。其目的是避免受益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獲得超過其損失之利益。
原則上僅適用財產保險。
(二)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契約成立以「保險利益存在」為原則。
「保險利益」係連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因經濟上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具有之經濟利益。若保險事故發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並無損失,則表示其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
就財產保險而言,「保險價額」即保險利益量化之具體表現。保險利益為測定保險人對於標的損失所能補償之最高額度。
(三)保險代位原則:
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就保險金範圍內,取得有關受損標的之所有權,或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其目的為避免保險人雙重獲利;避免肇事者免除應負之責任。
原則上僅財產保險適用,例外:全民健康保險。
(四)
由上述可知,保險利益原則為損失補償原則之上位原則,即財產保險契約成立之重要基本要件。而保險代位原則則為損失填補原則之引申原則,即當危險事故發生時,為防止保戶獲得額外利益,違反保險契約之損失補償原則,因此,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之後,行使代位權,而其不得超過保險人之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