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察執法應依法本於「合理性」(Justification)與「證據」(Evidence)為之, 且在執法過程中,應確保執法人員之「雙安」,亦即其「身安」(生命、身體 之安全)與「法安」(法律責任之安全)。請適用《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 舉述警察實例說明如何運用「合理性」與「證據」以確保「警察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