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規定: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第 79 條第 1 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 之使用,……,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 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某甲於公告為園道用地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興建建物經營廚具批發業,經主管機關查獲裁處其罰鍰,其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其於辦理商業登記時,市府並未告知有違反法令之情事;其營業均有依法繳納營業稅與所得稅,且已依消防法規建置完成消防設備,其承租時確實不知系爭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云云。試問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如何之 決定?其理由依據為何?對類似問題之處理,有無改善之建議?(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