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 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 積移轉方式辦理。請闡述辦理容積移轉有關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入容積 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及換算公式等規定。(10 分)又容 積移轉辦法實施後已經或可能出現那些問題,請申論之。(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