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銓敘部 114 年 5 月 12 日公(發)布字號部法一字第1145817988號書函:「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揆其本旨,期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不兼任他項業務,俾能固守其職分以免影響公務。惟政府機關為使政務推動順利, 藉由各種傳播媒體與民眾溝通意見,間有其必要,故各機關衡酌實際,亦得指派所屬公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以增加民眾瞭解政府施政理念之管道,並助業務之遂行。」問:本則書函之概念、法律性質及效力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