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鐵路運送規則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1.旅客或貨物託運人違反鐵路機構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貨物託運人對於鐵路運送要求特別責任或義務 3.旅客穿著惡臭衣物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4.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運送 5.旅客有明顯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6.旅客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 7.鐵路機構在運送上無所需之設施或設備 8.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外,得拒絕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