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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63056
科目: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關廠和大量解僱常引起重大勞工抗爭,引起社會不安。請說明各級勞工行政機關依 法如何處理大量解僱及其所引發的勞資爭議?若雇主無法給付工資、資遣費和退休 金,勞動基準法對勞工所得債權有何保障?(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in

6%提撥 最後解雇手段原則 積欠工資基金 墊償基金 失業救助金 失業補助 就業補助 職務再造

詳解 提供者:Sweetbay

勞基法第28條規定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