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於無形資產及商譽之查核,查核人員若擬採用專家工作所編製之資訊作為查核證 據,以回應財務報表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則查核人員應考量的事項或應執行 的程序有那些?(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71號規定作答:
(一)查核人員決定是否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以作為查核證據,應考量:
1.與查核人員專家工作有關事項之性質。
2.與該專家工作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3.該專家工作之重要程度。
4.該專家是否須遵循查核人員所隸屬事務所之品質管制政策及程序。
5.對該專家先前所執行工作之了解及以往採用該專家工作之經驗。
(二)查核人員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以作為查核證據時,應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1.查核人員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
2.取得對查核人員專家專門知識領域之了解
3.與查核人員專家之協議:
(1)專家工作之性質、範圍及目的。
(2)查核人員及專家各自之角色及責任。
(3)查核人員與專家間溝通之性質、時間及範圍,包括專家所出具報告之格式。
(4)專家須遵循之保密規範。
4.評估查核人員專家工作之適當性
詳解
(一)應先充分了解專家之客觀性、專業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必須與專家溝通 (1)查核報告中可能會提及專家之工作及結論(2)與專家溝通專家報告中可能會用到的資料及評估方法(3)專家與受查間之關係
(三)查核人員應考量專家所用之資料來源是否可靠、專家之假設及評估是否一致性,以及評估專家所出具之報告、結論。
詳解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查核證據」第7條規定,查核人員若擬採用依管理階層專家工作所編製之資訊作為查核證據,應考量專家工作就查核目的而言之重要性,並於必要範圍內執行下列程序:
1. 評估該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
2. 取得對該專家工作之瞭解。
3. 評估採用該專家工作以作為攸關聲明之查核證據是否適切。
詳解
審計準則公報53號第7條
查核人員若擬採用依管理階層專家工作所編製之資訊作為查核證據,
應考量專家工作就查核目的而言之重要性,並於必要範圍內執行下列程序:
1.評估該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
2.取得對該專家工作之瞭解。
3.評估採用該專家工作以作為攸關聲明之查核證據是否適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