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16 歲之少年甲因有觸犯強盜罪之嫌疑,經警察移送少年法院,少年法院
調查過程中,甲矢口否認犯罪。法院因查無相關證據可認定甲有被移送
之事實,於是作成不付審理之裁定,並告確定。其後,警察就同一強盜
事件,循線發現另有少年乙、丙共同參與對被害人之強盜行為,乃將乙、
丙移送少年法院。法院調查時,乙、丙在法庭上陳述甲才是本件強盜行
為的主謀,且行為時在現場指揮與把風,法院再傳喚甲到庭作證與對質
後,甲始承認確實有參與強盜行為之計畫與實行。因此,法院乃類推適
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4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重新審理。試
問,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詳述法院之裁定是否適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