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開槍之行為構成刑法271條2項殺人未遂
一、A開槍欲殺甲卻只打中手臂,未造成A 死亡之結果屬未遂。然依刑法271條2像為處罰未遂犯。
二、構成要件主觀上AB共謀殺甲,且決意為之,具知與欲,屬故意。客觀上不論以何種理論皆達著手階段。又A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備罪責。
B欲殺甲卻打死乙之行為,對甲構成刑法271條2項殺人未遂;對乙構成刑法276條1項過失致死:
對乙:
一、構成要件客觀上乙死亡與B開槍之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76台上192判例)主觀上B欲殺甲缺誤擊中了乙,造成乙死亡之結果,此情形為打擊錯誤,學說上有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學說分析如下:
(1)法定符合說:依據行為人欲犯的罪質與實際發生的罪質是否相同為斷,等同不阻卻故意,相異則阻卻故意。如論本案B欲犯殺人罪,然而事實發生亦是屬於殺人罪,罪質相同則不阻卻故意。
(2)具體符合說:依據行為人主觀意思與客觀事實為判斷,若是相同則不阻卻故意,不同則應阻卻故意,成立過失犯。
(3)管見以為應採具體符合說為當,本案中B欲殺的是甲卻誤打中乙,應阻卻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備罪責,對乙成立刑法276條1項過失致死罪。
對甲部分:
一:B欲殺甲卻未打中,未造成甲之死亡為未遂,依刑法271條2項規定,未遂犯罰之。
二:構成要件,主觀上具知與欲為故意,客觀上無論依照何種理論都達著手階段。故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刑法271條2項殺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