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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45512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A 與 B 共謀殺甲,某日撞見甲與其友人乙正在路邊聊天,於是同時朝甲開槍,A 的 槍雖擊中甲之手臂,B 的槍卻意外擊中乙之心臟,乙當場斃命。試問 A、B 之行為 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蔡旻翰
A開槍之行為構成刑法271條2項殺人未遂 一、A開槍欲殺甲卻只打中手臂,未造成A 死亡之結果屬未遂。然依刑法271條2像為處罰未遂犯。 二、構成要件主觀上AB共謀殺甲,且決意為之,具知與欲,屬故意。客觀上不論以何種理論皆達著手階段。又A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備罪責。 B欲殺甲卻打死乙之行為,對甲構成刑法271條2項殺人未遂;對乙構成刑法276條1項過失致死: 對乙: 一、構成要件客觀上乙死亡與B開槍之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76台上192判例)主觀上B欲殺甲缺誤擊中了乙,造成乙死亡之結果,此情形為打擊錯誤,學說上有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學說分析如下: (1)法定符合說:依據行為人欲犯的罪質與實際發生的罪質是否相同為斷,等同不阻卻故意,相異則阻卻故意。如論本案B欲犯殺人罪,然而事實發生亦是屬於殺人罪,罪質相同則不阻卻故意。 (2)具體符合說:依據行為人主觀意思與客觀事實為判斷,若是相同則不阻卻故意,不同則應阻卻故意,成立過失犯。 (3)管見以為應採具體符合說為當,本案中B欲殺的是甲卻誤打中乙,應阻卻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備罪責,對乙成立刑法276條1項過失致死罪。 對甲部分: 一:B欲殺甲卻未打中,未造成甲之死亡為未遂,依刑法271條2項規定,未遂犯罰之。 二:構成要件,主觀上具知與欲為故意,客觀上無論依照何種理論都達著手階段。故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刑法271條2項殺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