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第3至5職等新進從業人員甄試_3職等/法務人員:民法、民事訴訟法#38168
科目:民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何謂主觀舉證責任?何謂客觀舉證責任?在職權探知主義或協同主義下是否有主觀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是否可認為係主觀舉證責任?【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fgbyi

(一)
主觀舉證責任,係指當事人為避免敗訴結果,在訴訟當中致力於證明對己有利,且當事人之間有爭執事實之責任。性質上乃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行為責任。客觀舉證責任,則係指當事人對於所主張事實已窮盡所有證明方法,在言詞辯論終結時仍無法令法院就該事實對判決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產生心證的確信時,應由何方當事人承擔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益結果。性質上乃法院審理民事事件而下判決對當事人的結果責任。
(二)
主觀舉證責任,主要在當事人之間訴訟攻防中產生,就對己有利之事實盡力證明而使法院產生合理確信,故在辯論主義下自有其適用,惟在法院依職權所為之程序中,法院之訴訟指揮未必以有利於當事人方向探究待證事實之真偽,故主觀具證責任在職權探知主義中是否有其適用,迭有爭議。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依該條條文文義解釋,係民事訴訟當事人致力於對己有利且雙方有爭執之事實,運用證明方法使法院產生合理確信之行為,應可認為屬主觀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