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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age.(15 分) 仇恨言論及其管制:歐洲人權法案判例分析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判決,關於何謂仇恨言論及應否與如何限制等議題,宜同時
從以下五個領域探討:政治爭議、宗教衝突、種族爭論、國家認同、性別特性等。
歐洲人權法院沒有給予仇恨言論明確的定義,然而判例指出納粹、法西斯、反猶太
人、極端言論、排除穆斯林或特定族群、以種族為基礎的威脅、訴諸暴力等,皆構
成仇恨言論。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 17 條關於禁止權力濫用的適用範圍。再者,法院
曾判決,對於構成具體威脅的仇恨言論可加諸預防性措施,而訴諸暴力的言論也可
以被禁止。學者和外交人士指出,歐洲人權法院不需要針對仇恨言論先劃定「禁區」,
也無需強調歐洲人權法案第 17 條的適用。而可以透過該公約第 10 條第 2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來審查這些針對言論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的限制,是否有違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