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滯報金:納稅義務人未於限期內辦理結算申報,但已在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依法補辦了,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之應徵稅額加徵10%的滯報金。( 滯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 ) 定義:超過申報期限,但於補報期限內補報。 處罰標準:應按核定之應徵稅額加徵10%之滯報金。 (2)怠報金:納稅義務人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據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之應徵稅額加徵20%怠報金。( 怠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4,500元 ) 定義:超過申報期限且在補報期限內仍不補報 。 處罰標準:應按核定之應徵稅額加徵20%之怠報金。 (3)滯納金:‧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稅務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為止。( 本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 定義:逾期繳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者。 處罰標準: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逾三十日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500,000*1/100=5000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加徵滯報金和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