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謂「農業用地」?農業用地閒置不用,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何處理方式?請分別詳述之。(25 分)
農業用地指依法劃定或經核准使用,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用途的土地。
《土地稅法》第2條之1:明定農業用地的範圍。
《農業發展條例》及《區域計畫法》:配合土地使用管制。
主要用途:耕作、養殖、果樹栽培、農業設施用地。
農業用地可依土地使用現況登記為農地。
享有農業用地優惠稅率(如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優惠)。
依 《土地稅法》第4條、第6條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農業用地若閒置未使用,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閒置情況:土地未從事農業生產,未利用作耕作、養殖、果樹栽培或農業設施。
認定方式:
由地方主管機關實地查核。
可透過耕作證明、地籍現況或其他文件判斷。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時,依規定有以下稅務處理:
| 情況 | 處理方式 | 法條依據 |
|---|---|---|
| 一般農業用地閒置 | 恢復地價稅及地增稅原稅率(即取消農業優惠稅率) | 《土地稅法》第4條、第6條 |
| 長期閒置且未改善 | 地方政府可公告調整地價稅稅率(一般而言由1.5%提高至原地價稅率) | 《土地稅法》第4條、第6條 |
| 農地轉作非農業用途 | 依非農業用地課徵地價稅及地增稅 | 《土地稅法》第4條、第39條 |
促進耕作或出租:地方政府會要求閒置農地恢復耕作,或轉作社區農業、農業合作經營。
罰則或限制:長期閒置農地可能影響地價稅優惠或面臨補徵。
農業用地定義:依法劃定、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用途的土地。
閒置農地認定:未從事農業生產,地方主管機關查核。
土地稅法處理:
閒置農地取消優惠稅率 → 恢復一般地價稅、地增稅課徵。
長期閒置或改作非農用途 → 調整稅率、補徵稅款。
政策目標:鼓勵土地利用,避免農地閒置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