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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稅法規#127447
科目:土地稅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農業用地」?農業用地閒置不用,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何處理方式?請分別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 B

一、何謂「農業用地」

農業用地指依法劃定或經核准使用,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用途的土地。

1. 法律依據

  • 《土地稅法》第2條之1:明定農業用地的範圍。

  • 《農業發展條例》及《區域計畫法》:配合土地使用管制。

2. 特徵

  • 主要用途:耕作、養殖、果樹栽培、農業設施用地。

  • 農業用地可依土地使用現況登記為農地。

  • 享有農業用地優惠稅率(如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優惠)。

二、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的處理方式

《土地稅法》第4條、第6條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農業用地若閒置未使用,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1. 農業用地閒置認定

  • 閒置情況:土地未從事農業生產,未利用作耕作、養殖、果樹栽培或農業設施。

  • 認定方式

    • 由地方主管機關實地查核。

    • 可透過耕作證明、地籍現況或其他文件判斷。

2. 稅務處理方式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時,依規定有以下稅務處理:

情況 處理方式 法條依據
一般農業用地閒置 恢復地價稅及地增稅原稅率(即取消農業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4條、第6條
長期閒置且未改善 地方政府可公告調整地價稅稅率(一般而言由1.5%提高至原地價稅率) 《土地稅法》第4條、第6條
農地轉作非農業用途 依非農業用地課徵地價稅及地增稅 《土地稅法》第4條、第39條

3. 政府鼓勵措施

  • 促進耕作或出租:地方政府會要求閒置農地恢復耕作,或轉作社區農業、農業合作經營。

  • 罰則或限制:長期閒置農地可能影響地價稅優惠或面臨補徵。

三、重點整理

  1. 農業用地定義:依法劃定、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用途的土地。

  2. 閒置農地認定:未從事農業生產,地方主管機關查核。

  3. 土地稅法處理

    • 閒置農地取消優惠稅率 → 恢復一般地價稅、地增稅課徵。

    • 長期閒置或改作非農用途 → 調整稅率、補徵稅款。

  4. 政策目標:鼓勵土地利用,避免農地閒置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