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土之定義
1.領土指主權國家所管轄的地區範圍,通常包括一個該國國界內的陸地、海域和領空。
2.領土是形成國家的必要條件,為國家行使主權的地域及顯示出國家獨有的主權的方式,因此領土與國家存亡有密切關係。
(二)領土之三種學說
1.統治主體說:
(1)以領土為國家的構成要素,即為國家人格的一部分。
(2)國家與領土的關係獲如人與身體的關係,身體存在,人的生命亦存在,領土消滅,國家的生命亦消滅,所以國家得要求別國勿侵犯其領土。
2.統治客體說:
(1)以領土為國家行使統治權的對象,而國家行使統治權的對象有兩個,一是「人」,就是人民;二是「物」,就是領土。
(2)國家之於領土,猶如個人之於所有物,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3.統治空間說:
(1)國家必須劃定一個空間,以作行使統治權的範圍,這個範圍稱之為領土,而此空間涵蓋了領空、領海及領地。
(2)亦即領土是決定國家主權行使的場所,也是決定人民應隸屬於那一國而服從那一個統治的權限。
領土、人民、主權、政府乃國家四要素,並為政治學研究的重點項目,以下茲就領土一項敘述其相關意涵: (一)領土的形式要素 所謂領土,即一政權之治理權力所能及的土地統轄範圍,並為該政權轄下人民生存居住之處。其形式要素有三: 1.領土的大小:即能維持國家人民生存所需之土地範圍大小。 2.資源、科技與氣候:資源的多寡與科技的發達與否攸關國力強弱,而氣候則決定人民的生存方式。 3.地理位置:地緣因素攸關國家的生存發展,島國需向海洋發展,大陸國家要有足夠的陸權。 (二)領土的實質意義 關於領土的實質意義有以下三種說法: 1.統治客體說:領土為國家行使統治權的對象。 2.統治主體說:領土為國家構成的要素,為國家人格的一部分。 3.統治空間說:以領土為國家統治權的空間,國家必須劃定一個空間作為行使統治權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