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於第三人有賠償損害請求權,保險人得在給付保險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以不超過保險人給付得保險金為限。
2.基於上述說明,可代位行使得情況為
* 被保險人於第三人有賠償損害請求權
*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於被保險人後
* 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權
3.適用性如下
* 人身保險,因為沒有適用「損害填補」的原則,因此不適用「代位求償權」
* 財產保險,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同時獲得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又同時取得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而有不當獲利之情事(超過損失之金額),因此適用「代位求償權」
* 強制汽車責任險,雖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但為了減少加害人應有保險給付而忽略行車時應注意而未注意,甚至故意行為,因此適用「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