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是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或稱為「秘密偵查原則」、「偵查密行原則」。
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被告尚不是有罪之人,更遑論僅有犯罪嫌疑之人,要求偵查不公開,乃是理所當然,因為,他(她)有沒有犯罪,還是未定之數,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破案或落網的消息,經媒體而公告周知,形同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其次,一旦偵查公開,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或其他權益,即有立即受侵害的危險,不正與保障人權的精神背道而馳。
另於偵查中,不免遇到媒體朋友,狹以權勢、長官請託或以請求方式,要求偵辦同仁提供些許線索,再利用該些線索將案件擴大解釋,以爭取新聞版面。
如遇到上開情事,則需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切勿將相關資料洩漏予媒體記者朋友,並以外洩恐涉及刑責、檢座表示不可公開、案件尚在偵辦等理由,推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