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下為第一種販賣場所,未達四十倍之場所為第二種場所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為第二種場所
調配室規定如下
1. 6~10平方公尺
2.以牆分隔區劃
3.地板為不透,並有集液傾斜之設施
4 出入口一時以上防火時效
5.粉塵蒸氣排出距室外4公尺以上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