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StaR 國二上 (2016/05/16)
(一)指多數保險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期間,與同一要保人,共同締結同一保險契約而言。如再保險制度,係為分散風險,而由多數保險人對於特定保險業務,共同分配保險費,及共同承擔損失補償責任之契約行為。
(二)我國過去在實務上產物保險採行共保方式經營者,有下列幾種:
1.漁船、工程、核能、大宗物資、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之保險共保。
2.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3.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4.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5.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共保條款:保險人得於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自負額)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可以避免被保險人的道...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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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勒個去 高二上 (2019/04/29)
一、定義 共同保險是指同一標的、同一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危險事故,同時由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而簽訂一個保險契約的情況,其主要在因應單一巨災累積之風險,如油輪、巨大建築物等等,為保險人分散經營風險的一種承保技術。 在共同保險情況下,通常不致有超額保險的情況,共同保險基本上是個案交易,但亦有保險業成立共保集團,在約定範圍內之所優業務皆採共保方式,例如我國海上保險中之大宗物資共保、漁船保險共保。 二、種類 1. 對內共保 係指共保人中之一人為首席保險人,由其負責向被保險人簽發保單,並收取全數保險費,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由其直接負責理賠。首席保險人再簽發保單之同時另與其他共同保險人簽訂共保契約,保險費依據各共保人承擔比例分配,發生賠款時向各保險人攤回其應分攤之賠款。 2. 對外共保 由全體保險人聯合簽發保險單,各共保人之責任額度於保單上約定,各共保人依責任比例分配保險費,當損失發生時案責任額度比例分攤陪款。 x、=i/cv * 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