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意義:指大型企業集團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以承保自己企業所需的各種保險。法律上,企業本身與其成立之保險公司均為獨立之法人,繳付保險費與理賠和一般保險無異。惟作業過程中,母公司繳付的保險費與保險公司理賠之保險金均在企業內部流動,原則上危險並無轉嫁他人,故歸屬於『自留』範圍。若專屬保險人另有承作其所屬企業集團外之保險業務,擴大經營基礎,或安排相當程度的再保險,便可超脫危險自留的範疇。 (二)原因與功能; 1.節稅與延緩稅負支出: 就企業集團而言,支付於其專屬保險公司之保險費可列為『營業費用』,而其專屬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後,必須提存責任準備金,屬負債性質,因此一筆資金可以有節稅與延緩稅負之效果。 2.減輕保費支出: 在商業保險之保費結構中,除純保費外,另有附加保險費,其中包括佣金、營業費用、賠款準備、預期利潤等,就專屬保險人而言,同一企業無須支付佣金,營業費用亦可減少,降低保費支出。 3.拓展再保交易 4.加強損失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