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多數保險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期間,與同一要保人,共同締結同一保險契約而言。如再保險制度,係為分散風險,而由多數保險人對於特定保險業務,共同分配保險費,及共同承擔損失補償責任之契約行為。 (二)我國過去在實務上產物保險採行共保方式經營者,有下列幾種: 1.漁船、工程、核能、大宗物資、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之保險共保。 2.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3.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4.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5.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共保條款:保險人得於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自負額)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可以避免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及節省小額損失的賠償作業費用。 共保條款&共同保險兩者,係風險分攤的對象不同: 共保條款: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分攤危險損失; 共同保險:數個保險人共同分攤同一個危險損失. (四)損失是基於保險所述的百分比和低於報導的總數。例如:一個建築物實際價值是$1,000,000,有80%的共同保險條款,但只投保$750,000。因為它的被保險價值低於實際價值的80%,當它遭受損失時,保險支出將會受到少報損失的管制。例如:它遭受$200,000的損失。被保險者將會取得賠償$750,000/(0.8*1,000,000)*200,000=$187,500(扣除任何自付額)。在這個例子裡,少報損失將是$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