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出口方發運貨物到進口方收到貨物,中間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在這段時間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擔保銀行參與國際貿易,作為進出口雙方的中介人,開出信用證,一方面向出口商擔保,貨物運出口,開出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發到銀行,銀行保證付款,同時又向進口商擔保,能及時收到他們所進口的貨物單據,到港口提貨。 出口地發出匯票是為了取得託收銀行在審核信用狀無誤後背書的付款憑證而發出 一)發票人:為託收的受益人,即出口商。 (二)付款人:一般為進口商。 (三)匯票期限: 1‧付款交單(D/P):匯票為At Sight,表見票後付 款。以匯票及單據寄達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提示付款 後交單。 2‧承兌交單(D/A):遠期匯票期限,如at 6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表以匯票及單據寄達代 收銀行向進口商提示承兌後交單,並於承兌之到期 日(其到期日之計算方式為提單之裝運日後加60天 為到期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