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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64236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多階段行政處分?某外國人甲如欲在臺灣工作,除申請來臺工作許可須經勞動 部許可,並須向我國外交部申請核發停留簽證,在此之前,外交部並須向內政部移 民署查詢有無限制入國之情形,試問針對某甲此種情形,主管機關間之行政行為, 是否構成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情形,試就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ouise

多階段行政處分的爭點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562號判決

以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之行政處分為例,依照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欠稅達一定額度以上,得為限制出境之處分,而財稅部分由財政部職司管理,判斷應作成限制出境處分後,財政部必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請求其作成限制出境處分。


……同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倘若納稅義務人個人欠繳稅款已確定達100萬元以上,財政部即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與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作成限制出境之行政處分。因移民署之限制出境處分,須經財政部之通知行為(前階段行為),構成多階段行政處分。人民如有不服,自應對移民署所作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但此種救濟方式,將造成受理訴願機關事實上難以發揮救濟功能。因為該限制出境係「財政部」基於欠稅之事由所決定,若納稅義務人向移民署之上級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但因為內政部對於稅捐事務並無管轄權限,且欠缺租稅專業,自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妥當性與適法性。


  多階段行政處分,關於其他機關於前階段行為所為之同意或核准得否視為行政處分,經常發生爭議,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319號判例要旨:「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顯然的,受處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多階段處分不服時,仍應以最後階段之行為為行政爭訟的客體,並透過訴願(或復審)及訴訟程序解決紛爭。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079號裁定也指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權之認定標準,應非以顯明機關為限;反之,係端視前後階段行為是否對當事人直接產生法效性以為斷。如屬否定,則視為僅係行政內部之表示行為,當事人不得對之爭訟;如屬肯定,縱為前階段之行為,亦應認具行政處分之性質,從而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亦即以前階段機關之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來源:https://examination-note.blogspot.com/2019/05/blog-post_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