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登記規則 第6條1項: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規則 第6條2項: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二)
土地登記規則 第114條1項: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三)
土地登記規則 第114條2項:
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