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社會契約論是一種政治哲學理論,認為國家與政府的合法性來源於 人民之間達成的契約或共識。
核心思想:政府的權力不是天賦或神授,而是公民為了保障自身權利、維持秩序,將部分自由讓渡給國家,以換取安全與公共利益。
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霍布斯:社會契約以保護生命安全為首要目的,政府權力較集中。
洛克:契約以保護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財產)為目標,強調有限政府。
盧梭:契約以實現公共意志(general will)為核心,主張人民主權。
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指人類在形成國家之前的原始狀態。
霍布斯:自然狀態是「人人相爭」,生活「孤獨、貧困、骯髒、野蠻、短暫」。
洛克:自然狀態基本和平,但缺乏統一的裁決機制,可能導致權利受侵害。
契約(Contract / Agreement)
人民為了避免自然狀態的混亂或權利受侵害,彼此達成協議。
契約內容:人民將部分權利或自由交付給政府,以換取秩序、保障與公共利益。
政府與主權(Government / Sovereignty)
契約建立的政治組織或主權者,負責維持秩序、執行法律、保障權利。
霍布斯:主權者擁有絕對權力,保護人民生命安全。
洛克與盧梭:主權受限於人民意志,政府是人民權利的代理者。
合法性與人民權利(Legitimacy & Rights)
政府的合法性來自人民同意,若政府違背契約(侵害權利或濫用權力),人民有權 反抗或更換政府(尤其是洛克與盧梭)。
公共利益與秩序(Public Good & Order)
社會契約的最終目的:保障人民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共同利益。
政治權力的存在應服務於人民,而非統治者私利。
社會契約論核心思想可以概括為:
人類自自然狀態中出發,為了安全與權利而形成契約。
政府權力來自人民授權,具有合法性,但同時受契約約束。
社會契約包含三大要素:自然狀態 → 契約 → 政府主權與人民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