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18)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二)(平19)(土稅16)(稅率) I.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1.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15‰。 2.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25‰。 3.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35‰。 4.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45‰。 5.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55‰。 II.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三)優惠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2‰計徵: I.(土稅17I)(平20) (1)設籍: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土稅9)(平3) (2)用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稅9)(平3) (3)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4)處數: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土稅17III)(平20) II.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2‰稅率計徵。(土稅17II)(平20) 2.事業直接用地: I.(土稅18) 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10‰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2)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3)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5)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II.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第1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6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3.公共設施保留地:(土稅19)(稅率)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2‰之規定外,統按6‰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4.公有土地:(土稅3)(稅率)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累進起點地價指地價稅進入累進稅率的基準點 平均地權條例地價稅稅率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一倍者課徵千分之1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1倍到1.5倍課徵千分之15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1.5倍到2倍課徵千分之25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2倍到2.5倍課徵千分之35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2.5倍到3倍課徵千分之45 土地法規定地價稅稅率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一倍者課徵千分之1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1倍到1.5倍課徵千分之17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1.5倍到2倍課徵千分之2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2倍到2.5倍課徵千分之25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2.5倍到3倍課徵千分之3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3倍到3.5倍課徵千分之35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3.5倍到4倍課徵千分之4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4倍到4.5倍課徵千分之45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4.5倍到5倍課徵千分之50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達五倍以上倍課徵千分之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