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個人背法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水文之觀測、分析。
七、災害風險評估之分析。
八、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志願著組織之協助。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
十一、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22條,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之準備工作有下列幾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之編列、執行及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該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較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23條,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
(九)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