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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87058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國家賠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人民提起國家賠償之訴,究應向普 通法院為之,抑或向行政法院為之?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an

1.關於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我國現行制度採行「雙軌制」,而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就此都有特別規定。

關於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11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國家賠償法第12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2.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行政訴訟法第12-1條:「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繫屬於行政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