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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8405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國籍法規定,認定某人具有我國國籍之情形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Alice Chang

我國國籍之取得可分為生來取得及傳來取得兩種。

生來取得採的是血統主義,但對於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例外給予我國國籍。

而傳來取得採的是歸化方式。

依據國籍法第2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上述國籍法第2條的第一款到第三款屬於生來取得,而第四款屬於傳來取得。

詳解 提供者:chihyen

國籍代表政治身分歸屬與政治忠誠對象,是個人與國家最基本的關係,亦為個人與特定國家在法律上的聯繫。我國國籍法目前對固有國籍之認定,係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之原則。茲依題意所示,分述說明如下:

(一)具有我國國籍之情形:

1. 依國籍法第2條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

 歸化者。

 上述第①、②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亦即於8929日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適用①、②規定。

2. 國籍法於8929日修正公布後,國籍認定從父系血統主義變成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只要父或母一方為中華民國籍,其子女即為中華民國籍。

3. 上述第①、②、③款規定為「固有國籍」,所謂固有國籍,只因出生之事實所取得之國籍,有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之不同。

4. 上述第④款規定為「取得國籍」,所謂取得國籍,指因婚姻、認領、收養、歸化等原因,而改變出生時之國籍,取得另一國家之國籍。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規定,我國國籍之證明,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戶籍資料。

 國民身分證。

 護照

 國籍證明書

 華僑登記證

 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歸化許可國籍證書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詳解 提供者:Cindy Chang

具有我國國國籍之情形,可分類為生來取得以及歸化取得,茲就取得國籍之方法,分述如下: (一)生來取得我國國籍 1. 依據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規定,生來取得我國國籍之情形有以下三類: (1)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2)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3)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2. 依據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1. 一般歸化(國籍法第3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1)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2)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5)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2. 依親歸化(國籍法第4條) (1)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a.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1項第4款。 b.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c. 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d.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e.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f.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g.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2)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3年且未具備前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3. 特殊歸化(國籍法第5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 4. 殊勳歸化(國籍法第6條) (1)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3條第1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2)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5. 隨同歸化(國籍法第7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詳解 提供者:cy19940817
國籍法第2條規定具備以下條件者,具有我國國籍 1. 出生時,父或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之後,而父或母死亡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3. 出生時於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父母皆無國籍者。 4.歸化者。 前項第四款之歸化,分為一般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於我國境內有居住地,連續居住滿5年,每年滿183日以上)及特殊歸化(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有居住地,連續居住滿3年,每年滿183日以上)得申請之。
詳解 提供者:liao
屬人為主,屬地為輔 國籍法第三條 1.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3.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國籍或均無可考 4.歸化者
詳解 提供者:楹
依據國籍法第3條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詳解 提供者:師塵囂
依我國國籍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屬中華民國國籍 1.出生時, 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籍 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 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籍. 3.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出生時父母為無國籍者, 或父母國籍不可考.
詳解 提供者:Crystal Tao
國籍,乃是一個人在一個國家的權利義務,代表了一個人的在國際間的政治立場,關於國籍之生來取得其相關說明如下: (一)具有我國國籍之情形: 1.依國籍法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中華民國國籍:(1)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籍。(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 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3)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母生無可考或生無國籍。(4)歸化者。有上 述情形之一認定具有我國國籍。
詳解 提供者:jkts0206
國籍法第2條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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