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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66957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的行為事項須經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有 那些?(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三七我撿豬(已上岸)

依大法官釋字第553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及辦理委辦事項不同,

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後者除適法性外,亦得就合目的性實施全面監督。

其中,後者的具體表現即為「核定」,茲就題意分述如下。

()核定的意涵:

1.定義: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指出,乃指上級政府或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

              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

2.效果:同時兼具適法性及合目的性的審查效果,其監督密度高於備查。

()地方制度法中須核定之事項:

1.6條指出:

  (1)省變更名稱,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2)直轄市變更名稱,須報行政院核定。

  (3)縣市改變名稱,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4)鄉鎮市、村里改變名稱,報縣政府核定。。

2.7-1條指出:

  縣市改制成直轄市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須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3.26條指出: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經地方議會議決後如有罰則時,應分別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4.29條指出: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5.54條指出:

  直轄市、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定準則,由各該議會、代表會擬定組織自治條例,

  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核定。

6.83條指出:

  (1)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辦理改選或補選,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核准後辦理。

  (2)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辦理改選或補選,由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

綜上所述,核定兼具適法性及合目的性之監督。在地方制度法中,舉凡地方自治團體名稱變更、

改制直轄市、具罰則之自治條例、委辦規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改選或補選等,

均須由上級監督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答題大綱


前言:地方自治VS核定的關係

(一)核定的意義(地方制度法第2條)
           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
           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二)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1.地方制度法第6條:地方政府之名稱變更,須經上級政府核定。
           2.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改制為直轄市之改制計畫須報行政院核定。
           3.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有罰則時,須報主管監督機關核定。
           4.地方制度法第29條:委辦規則應涵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5.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62條:方行政與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由內政部擬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6.地方制度法第83條:如因特殊事故,須辦理延期改選或補選,須經主管監督機關核准。

結語:核定權為中央監督地方自治權行使的方式之一,亦是替人民把關,惟要注意勿過度干涉,反而失去地方自治的意義。

詳解 提供者:夏夜
地方自治法第26條該自治團體經自治議會議決的法規若有罰則時,應分別報請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詳解 提供者:Liu Doris
地方名稱變更 縣市改制之程序 訂有罰則的自治條例 為辦理委辦事項而辦理而訂定之委辦規則 地方政府機關組織
詳解 提供者:火冒三藏
6 7-1 26 54
詳解 提供者:ljl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的行為事項須經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有 那些?
詳解 提供者:Jim
依據地方制度法
詳解 提供者:不可能的任務
1、經濟 2、地方建設 3、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