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 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 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 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請分別說明何謂建築物主要構造及 建築物設備?並請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到起造人會同 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如何處理?(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