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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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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概要#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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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概要#112222
科目:營建法規與實務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建築工程:營建法規概要#112222
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建築法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 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 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請問,依現行建築管理 制度,上述所稱「專業工業技師」已包含那些科別之技師?(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