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請明確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那些財產應 列入遺產總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員工死亡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所領取 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1.境內國民之境內外遺產
2.境外國民及非本國國民之境內遺產
3.視同遺產:死亡事實前兩年內對配偶、民法1138及1140條之繼承人或上述繼承人之配偶所為之贈與
4.死亡事實前兩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者之境內外遺產
5.遺囑信託成立之財產
6.信託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信託利益未領受之部分
7.施行細則中,死亡前因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該項財產無法證明用途者
8.生前立約出售不動產,於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前
第1條(遺產稅之客體)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第4條(名詞定義)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詳解
1、依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境內、外之財產;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其境內之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1140條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之舉債,不能證明其用途者;生前財產已立約售與他,在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前,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列入遺產課稅。
2、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所領取之退休金,不屬於免稅遺產或扣除額之項目,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詳解
如上圖示
詳解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之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之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