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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54349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請明確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那些財產應 列入遺產總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員工死亡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所領取 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1.境內國民之境內外遺產 

2.境外國民及非本國國民之境內遺產

3.視同遺產:死亡事實前兩年內對配偶、民法1138及1140條之繼承人或上述繼承人之配偶所為之贈與

4.死亡事實前兩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者之境內外遺產

5.遺囑信託成立之財產

6.信託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其信託利益未領受之部分

7.施行細則中,死亡前因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該項財產無法證明用途者

8.生前立約出售不動產,於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前


第1條(遺產稅之客體)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第4條(名詞定義)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第15條(視同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3條之1(喪失國籍者之課稅)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第3條之2(遺產稅之課徵)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詳解 提供者:vmikmmu
1、依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其境內、外之財產;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其境內之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1140條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之舉債,不能證明其用途者;生前財產已立約售與他,在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前,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列入遺產課稅。 2、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所領取之退休金,不屬於免稅遺產或扣除額之項目,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詳解 提供者:Claire
如上圖示
詳解 提供者:Edward Lin林宗樺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之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之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