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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20472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請說明救護車救護出勤時,救護人員資格、人數及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之事項。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隊員拚三等
  • 救護人員資格: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1醫師、2護理人員、3救護技術員。
  1.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2. 中華民國人民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得充護理人員。
  3. 指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訓練及格者。
  • 人數: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2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1名醫師護理人員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之事項:
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前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項目、通報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