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之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二)
同法第4條:
本法所稱緊急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三)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或嚴重性之症狀,未給予立即處置,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機能嚴重性傷害或身體器官功能嚴重異常之症狀。
二、緊急傷病患:指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以收治住院者。
三、大量傷病患: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傷病患人數達15人以上,或預判達15人以上者。
四、重大傷病患:指傷害或疾病具有生命威脅之危險,須由專業醫療團隊給予立即之處置者。
五、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指因離島、偏遠地區設備、設施、醫事人員能力,無法提供適切治療之傷病患者。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以下是相關概念的說明:
緊急醫療救護:
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大量傷病患: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條規定 ,緊急醫療救護如下:
1. 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2.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3. 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隻傷病患之轉診
4. 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二)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規定,該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係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三)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大量傷病患係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人以上者
一、緊急醫療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