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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_衛生行政:衛生行政學#80068
科目:衛生行政學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其中提到有關降低菸品需求之相關措 施有那些?(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Be
第 6 條

減少菸草需求的價格和稅收措施

1. 各締約方承認價格和稅收措施是減少各階層人群特別是青少年菸草消費 的有效和重要手段。

2. 在不損害各締約方決定和制定其稅收政策的主權時,每一締約方宜考慮其有關菸草控制的國家衛生目標,並酌情採取或維持可包括以下方面的措施:
(a) 對菸草製品實施稅收政策並在適宜時實施價格政策,以促進旨在減少 菸草消費的衛生目標;和

(b) 酌情禁止或限制向國際旅行者銷售和/或由其進口免除國內稅和關稅 的菸草製品。

3. 各締約方應根據第 21 條在向締約方會議提交的定期報告中提供菸草製品 稅率及菸草消費趨勢。

第 7 條
減少菸草需求的非價格措施
各締約方承認綜合的非價格措施是減少菸草消費的有效和重要手段。每一 締約方應採取和實行依照第 8 條至第 13 條履行其義務所必要的有效的立法、實 施、行政或其他措施,並應酌情為其實施直接或通過有關國際機構開展相互合 作。締約方會議應提出實施這些條款規定的適宜準則。

第 8 條
防止接觸菸草菸霧
1. 各締約方承認科學已明確證實接觸菸草菸霧會造成死亡、疾病和功能喪 失。

2. 每一締約方應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現有國家管轄範圍內採取和實行,並在其 他司法管轄許可權內積極促進採取和實行有效的立法、實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 以防止在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適當時,包括其他公 共場所接觸菸草菸霧。

第 9 條
菸草製品成分管制
締約方會議應與有關國際機構協商提出檢測和測量菸草製品成分和燃燒 釋放物的指南以及對這些成分和釋放物的管制指南。經有關國家當局批准,每 一締約方應對此類檢測和測量以及此類管制採取和實行有效的立法、實施和行 政或其他措施。

第 10 條
菸草製品披露的規定
每一締約方應根據其國家法律採取和實行有效的立法、實施、行政或其他 措施,要求菸草製品生產商和進口商向政府當局披露菸草製品成分和釋放物的 資訊。每一締約方應進一步採取和實行有效措施以公開披露菸草製品有毒成分 和它們可能產生的釋放物的資訊。

第 11 條
菸草製品的包裝和標籤
1. 每一締約方應在本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後三年內,根據其國家法律採取和 實行有效措施以確保:
(a) 菸草製品包裝和標籤不得以任何虛假、誤導、欺騙或可能對其特性、 健康影響、危害或釋放物產生錯誤印象的手段推銷一種菸草製品,包括直 接或間接產生某一菸草製品比其他菸草製品危害小的虛假印象的任何詞 語、描述、商標、圖形或任何其他標誌。其可包括“低焦油”、“淡味”、“超 淡味”或“柔和”等詞語;和

(b) 在菸草製品的每盒和單位包裝及這類製品的任何外部包裝和標籤上 帶有說明菸草使用有害後果的健康警語,並可包括其他適宜資訊。這些警 語和資訊:
(i) 應經國家主管當局批准,

(ii) 應輪換使用,

(iii) 應是大而明確、醒目和清晰的,

(iv) 宜佔據主要可見部分的 50%或以上,但不應少於 30%,

(v) 可採取或包括圖片或象形圖的形式。

2. 除本條第 1(b)款規定的警語外,在菸草製品的每盒和單位包裝及這類製品 的任何外部包裝和標籤上,還應包含國家當局所規定的有關菸草製品成分和釋 放物的資訊。

3. 每一締約方應規定,本條第 1(b)款以及第 2 款規定的警語和其他文字資訊, 應以其一種或多種主要語言出現在菸草製品每盒和單位包裝及這類製品的任何 外部包裝和標籤上。

4. 就本條而言,與菸草製品有關的“外部包裝和標籤”一詞,適用於菸草制 品零售中使用的任何包裝和標籤。

第 12 條
教育、交流、培訓和公眾意願
每一締約方應酌情利用現有一切交流手段,促進和加強公眾對菸草控制問 題的認識。為此目的,每一締約方應採取和實行有效的立法、實施、行政或其 他措施以促進:

(a) 廣泛獲得有關菸草消費和接觸菸草菸霧對健康危害,包括成癮性的有 效綜合的教育和公眾意識規劃;

(b) 有關菸草消費和接觸菸草菸霧對健康的危害,以及第 14.2 條所述的戒 菸和無菸生活方式的益處的公眾意識;

(c) 公眾根據國家法律獲得與本公約目標有關的關於菸草業的廣泛資訊;

(d) 針對諸如衛生工作者、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媒體工作者、教育 工作者、決策者、行政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有關菸草控制的有效適 宜的培訓或宣傳和情況介紹規劃;

(e) 與菸草業無隸屬關係的公立和私立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在制定和實 施部門間菸草控制規劃和戰略方面的意識和參與;以及

(f) 有關菸草生產和消費對健康、經濟和環境的不利後果資訊的公眾意識 和獲得。

第 13 條
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1. 各締約方認識到廣泛禁止廣告、促銷和贊助將減少菸草製品的消費。

2. 每一締約方應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廣泛禁止所有的菸草廣告、促銷和贊 助。根據該締約方現有的法律環境和技術手段,其中應包括廣泛禁止源自本國 領土的跨國廣告、促銷和贊助。就此,每一締約方在公約對其生效後的五年內, 應採取適宜的立法、實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 並應按第 21 條的規定相應地 進行報告。

3. 因其憲法或憲法原則而不能採取廣泛禁止措施的締約方,應限制所有的菸 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根據該締約方目前的法律環境和技術手段,應包括限制 或廣泛禁止源自其領土並具有跨國影響的廣告、促銷和贊助。就此,每一締約 方應採取適宜的立法、實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並按第 21 條的規定相應地進 行報告。

4. 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每一締約方至少應:
(a) 禁止採用任何虛假、誤導或欺騙或可能對其特性、健康影響、危害或釋放物產生錯誤印象的手段,推銷菸草製品的所有形式的菸草廣告、促銷 和贊助;

(b) 要求所有菸草廣告,並在適當時包括促銷和贊助帶有健康或其他適宜 的警語或資訊;

(c) 限制採用鼓勵公眾購買菸草製品的直接或間接獎勵手段;

(d) 對於尚未採取廣泛禁止措施的締約方,要求菸草業向有關政府當局披 露用於尚未被禁止的廣告、促銷和贊助的開支。根據國家法律,這些政府 當局可決定向公眾公開並根據第 21 條向締約方會議提供這些數位;

(e) 在五年之內,在廣播、電視、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體如網際網路上 廣泛禁止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如某一締約方因其憲法或憲法原則而不 能採取廣泛禁止的措施,則應在上述期限內和上述媒體中限制菸草廣告、 促銷和贊助;以及

(f) 禁止對國際事件、活動和/或其參加者的菸草贊助;若締約方因其憲法 或憲法原則而不能採取禁止措施,則應限制對國際事件、活動和/或其參加 者的菸草贊助。

5. 鼓勵締約方實施第 4 款所規定義務之外的措施。

6. 各締約方應合作發展和促進消除跨國界廣告的必要技術和其他手段。

7. 已實施禁止某些形式的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締約方有權根據其國家法 律禁止進入其領土的此類跨國界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並實施與源自其領土 的國內廣告、促銷和贊助所適用的相同處罰。本款並不構成對任何特定處罰的 認可或贊成。

8. 各締約方應考慮制定一項議定書,確定需要國際合作的廣泛禁止跨國界廣 告、促銷和贊助的適當措施。

第 14 條
與菸草依賴和戒菸有關的降低菸草需求的措施
1. 每一締約方應考慮到國家現狀和重點,制定和傳播以科學證據和最佳實踐 為基礎的適宜、綜合和配套的指南,並應採取有效措施以促進戒菸和對菸草依 賴的適當治療。

2. 為此目的,每一締約方應努力:
(a) 制定和實施旨在促進戒菸的有效的規劃,諸如在教育機構、衛生保健 設施、工作場所和體育環境等地點的規劃;

(b) 酌情在衛生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的參與下,將診斷和治 療菸草依賴及對戒菸提供的諮詢服務納入國家衛生和教育規劃、計畫和戰略;

(c) 在衛生保健設施和康復中心建立菸草依賴診斷、諮詢、預防和治療的 規劃;

(d) 依照第 22 條的規定,與其他締約方合作促進獲得可負擔得起的對菸草 依賴的治療,包括藥物製品。此類製品及其成分適當時可包括藥品、給藥 所用的產品和診斷製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