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列出下列格式中,各交易事項應有之會計分錄。(25 分)
(格式無須重新謄寫,僅回答甲、乙、丙、丁、戊之正確分錄即可;各項分錄之會計科目應以第四級科目名稱為準,若無分錄亦應註明之,否則不予給分。)648a610f1090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