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修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總人數在 300 人以上或從事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僱用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但事業單位有那些情形者,所配 置之護理人員,得以特約方式為之?並請說明其修正之緣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