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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題庫

【非選題】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將「懲戒優先懲處原則」正式納入公務員懲戒法明定。今試想一情境:公務員甲遭服務機關施以申誡之懲處處分,甲不服,依序提起申訴、再申訴未果,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後,原懲處處分維持獲法院判決確定。甲因同一行為嗣經監察院彈劾成立,送請懲戒法院懲戒。懲戒法庭審理結果,作成不受懲戒判決確定。請問:在上開情境下,公務員懲戒法第22 條第 3 項規定是否仍有適用之餘地?請附理由分析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