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20 分) (一) 某立法委員在第 9 屆第 7 會期質詢中,針對日前在新竹市發生
驚悚的比特犬咬人事件,籲請主管機關應速謀有效的管制辦
法,並要求行政院應正視此問題,而且法規已將比特犬列為危
險犬種,該種犬隻若有出入公共場所時,應繫上牽繩並配戴嘴
套,以免發生意外。
(二) 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
措施」。
(三) 為強化危險性犬隻飼主責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 108 年 3
月 14 日以農牧字第 1400043358 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動
物保護主管機關,要求針對轄內飼養危險性犬隻飼主,明訂相
關責任歸屬。
問題:本案經行政院交請所屬農業委員會卓處,假設你是本案農委會
承辦人,請將立法委員質詢案,以速件轉知地方政府落實執
法,並副知質詢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