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再保險之型態有合約再保險、臨時再保險與預約再保險,其中保險公司採 用臨時再保險之主要理由為何?又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在何種情形下 得以共保方式承保?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孝嚴
孝嚴
詳解 #3958336
2020/05/14
(1)因採用臨時再保險的優點為(a)就原...
(共 3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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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金鐘
杜金鐘
詳解 #3946117
2020/05/10
一,臨時再保險又稱為任意再保、自由再保。係指保險人承保時,審酌其承擔風險能力與業務性質,臨時將業務洽分再保險人。常見於;個案危險金額鉅大,且合約容量不足,或業務性質特殊。或新種業務經驗不足狀況下。                二、依保險法第一四四條之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1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2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3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4能有效提升對大眾投保服務者。5其他經主關機關核准者。
杜金鐘
杜金鐘
詳解 #3946119
2020/05/10
一,臨時再保險又稱為任意再保、自由再保。...
(共 2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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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Lai
Ariel Lai
詳解 #3930367
2020/05/04
臨時再保險因機動性強,保險人可視個別業務...
(共 1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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