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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金融保險:保險學#75667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再保險之型態有合約再保險、臨時再保險與預約再保險,其中保險公司採 用臨時再保險之主要理由為何?又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在何種情形下 得以共保方式承保?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杜金鐘
一,臨時再保險又稱為任意再保、自由再保。係指保險人承保時,審酌其承擔風險能力與業務性質,臨時將業務洽分再保險人。常見於;個案危險金額鉅大,且合約容量不足,或業務性質特殊。或新種業務經驗不足狀況下。                二、依保險法第一四四條之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1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2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3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4能有效提升對大眾投保服務者。5其他經主關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