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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54165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 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上述規定之含義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ben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