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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廉政:刑法及犯罪學#33053
科目:國軍轉任◆刑法及犯罪學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 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試問所謂「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究係何所指?又「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 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究係何所指?理論基礎何在?試評析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自然人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不純正身分犯)
詳解 提供者:自然人
純正身份犯:指行為人需具備特定資格,若是不具備此特定資格,既使有因果關係,仍然無法獨自違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不純正身分犯)

 
 (不純正身分犯) 之非具身分之共同正犯,論罪以通常之刑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