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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9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政治學#95423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台灣地區原住民族的自治問題一直為大家所討論,在行政區劃上有人主張將原住民 族居住地區劃成高度自治區,其可行的做法如何?請詳述己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三七我撿豬(已上岸)

地方自治泛指特定的區域內,由特定的居民組成地方自治團體,

內設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在國家的監督及法律的授權之下,

以區域內的自治財政、公職人員辦理該區域內的事務。

茲就原住民居住地區劃成高地自治區的可行性分述如下:

()成立高度自治區的條件:

  1.自治行政權:乃指區域內有行政機關,可依自治事項制定自治規則,並負責行政執行。

  2.自治立法權:乃指區域內有立法機關,可針對攸關住民的權利義務制定相關自治條例。

  3.自治財政權:推行地方事務需仰賴經費,故區域內需有籌措經費或開闢財源的能力。

()原住民族成為高度自治區的可行做法:

  1.依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的設立、廢止、調整須以法律為之。

    故立法院須立法賦予原住民區擁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而目前擁有該地位的為桃源區、茂林區、烏來區、和平區、復興區、那瑪夏區。

  2.區域內的公職人員選舉:

    為使該區域內擁有自治行政及立法權,須仰賴民選的區長領導行政機關,以及民意代表負責行使立法機關之職權,

    兩者之間依法具有權責制衡之關係。

  3.開闢地方財政的來源:

    依地方制度法規範,當前的原住民區的實施自治所需財源係由直轄市補助,

    若發展成高度自治區,宜比照縣市及鄉鎮市的做法,

    發展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業,以開闢其財源。

  4.培養政治素養及能力:

    自治行政、立法、財政的施行皆有高度專業能力,

    公職人員選舉的須仰賴政治效能感,

    故原住民族在建立高度自治區前須培養相關的政治素養及能力。

綜上所述,高度自治區的成立要件須有自治行政、立法、財政權,

原住民族若要成為地方自治團體須依法賦予地位、落實公職人員選舉、

開闢地方財政來源、培養政治素養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