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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47444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及,現行集會遊行法之管制係採「準則 主義之許可制」,其與一般所謂「報備制」有何區別?就此範圍內,您對集會遊行 法之增修有何意見?試申論之。(3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Guan Jie Huang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詳解 提供者:Yayaya

集會遊行乃多數人為達到特定共同目的而從事的群體活動。在民 主社會中,人民對於政府施政措施,常藉此等方式表達意見,形成公 意,而另一方面,集會遊行具有容易感染及不可控制的特質,對於社 會治安可能產生潛在威脅。為維護人民集會遊行的合法權益,並確保 社會秩序安寧,各國對此等活動,多訂有專法,以為規範,將法律所 保障之集會遊行活動,界定於和平表達意見的範疇之中,以為實踐民 主政治的真諦。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 應受保障,固無疑義,然則遊行自由是否亦在保障之列,就廣義之集 會概念而言,遊行是動態的集會,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前提 下,同受憲法的保障。綜上前述,政府為順應世界潮流,因應當前社 會需要,乃本諸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並參酌先進民主國家之立 法例,而制定本法。審視本法之立法過程,明白說明本法有關申請集 會遊行規定乃立法政策問題,而非合憲性問題。

詳解 提供者:警特考四年上岸 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