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乃多數人為達到特定共同目的而從事的群體活動。在民 主社會中,人民對於政府施政措施,常藉此等方式表達意見,形成公 意,而另一方面,集會遊行具有容易感染及不可控制的特質,對於社 會治安可能產生潛在威脅。為維護人民集會遊行的合法權益,並確保 社會秩序安寧,各國對此等活動,多訂有專法,以為規範,將法律所 保障之集會遊行活動,界定於和平表達意見的範疇之中,以為實踐民 主政治的真諦。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 應受保障,固無疑義,然則遊行自由是否亦在保障之列,就廣義之集 會概念而言,遊行是動態的集會,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前提 下,同受憲法的保障。綜上前述,政府為順應世界潮流,因應當前社 會需要,乃本諸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並參酌先進民主國家之立 法例,而制定本法。審視本法之立法過程,明白說明本法有關申請集 會遊行規定乃立法政策問題,而非合憲性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