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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文)、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重複)#108458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員警甲、乙為偵辦跨國販毒組織,由甲臥底於該組織中,乙則喬裝成毒品盤商 向該組織接洽,並在校園網路中尋找下線學生買家,進行交易。該事件有關新 聞爆發後,甲、乙之相關行為被質疑為釣魚偵查,兩人則稱其相關行為乃係為 蒐集犯罪資訊之合法行為。試問甲、乙相關行為之合法性?(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ㄉㄥㄌㄥ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333 號 刑事判決

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
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而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
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
此項誘捕行為,並無故入人罪之教唆犯意,更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
為。
前者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
而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
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
護,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而後者純屬偵查犯罪之技巧,且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尚非無證
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