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分割或合併時,其土地增值稅如何計徵?又其納稅義務人為何?試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均係就減少部分課徵
納稅義務人部分可參考釋字173號
合併、分割兩個一樣→
分割、合併後土地價值增減來去判斷
減少但有補償→等於取得對價(有償移轉)→原所有權人課徵(即價值減少者)
減少但沒有補償→等於無償給其他人(無償移轉)→向土地價值增加的人課徵
詳解
1其土地增值稅因為分割或合併,土地所有權
屬同一人時,不需繳哪土地增值稅
2其土地增值稅因為分割或合併,土地所有權人不屬同ㄧ人時,其減少部分之所有權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詳解
第42條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