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係就減少部分課徵
納稅義務人部分可參考釋字173號
合併、分割兩個一樣→
分割、合併後土地價值增減來去判斷
減少但有補償→等於取得對價(有償移轉)→原所有權人課徵(即價值減少者)
減少但沒有補償→等於無償給其他人(無償移轉)→向土地價值增加的人課徵